近日,中组部、人社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以下简称《奖励规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基本原则、条件种类、权限程序、实施要求等作出规定。


  今日,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对这一奖励权限进行了相关解读,赶紧来了解!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


  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


  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1


  嘉奖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2


  记功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


  记大功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


  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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