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规〔2024〕3 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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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城区户籍(市辖三区社区居民);


  2.家庭人均年收入应符合本地城镇低收入标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


  3.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无住房(包括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4.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贵港市城区范围内租赁房屋(不含公租房)居住。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或至少有一人)具有我市本地城区户籍(市辖三区社区居民);


  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无住房(包括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4.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20平方米)乘以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


  5.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贵港市城区范围内租赁房屋(不含公租房)居住。


  (三)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我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在当地连续缴纳2个月以上(含2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2.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本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3.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我市城区无住房(包括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


  4.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当地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20平方米)乘以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均价;


  5.本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贵港市城区范围内租赁房屋(不含公租房)居住。


  二、补贴标准


  城镇低收入家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10元,租赁补贴面积人均20平方米,月租赁补贴金额=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家庭租赁补贴月总额最高不超过600元。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6元,租赁补贴面积人均20平方米,月租赁补贴金额=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家庭租赁补贴月总额最高不超过360元。


  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每平方米5元,租赁补贴面积人均20平方米,月租赁补贴金额= 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核定家庭人数。家庭租赁补贴月总额最高不超过200元。


  三、办理方式


  申请人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材料经社区居委会审查后提交街道办事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区建设局)、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审两公示后符合资格的,给予发放补贴。


  四、咨询电话


  港北区住建局:4226595


  港南区住建局:4332816


  覃塘区住建局:4861176


  市住建局窗口:4568781


  附:申请材料(扫描二维码下载)


  内容来源 ▍贵港市住建局


  图片来源 ▍贵港宣传资料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