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家物业公司收取业主的住房维修专项基金后,却迟迟未交给住建部门。经住建部门发函催促后,才将款项分批存入专用账户。这构成侵权吗?小区业委会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赔偿基金占用5年期间的利息损失合计50余万元及支付律师费。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最终审理结果。


  法院指出,物业公司逾期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对业主承担侵权责任。业委会经合法成立并经业主授权的,可代表全体业主提起侵权之诉。


  广东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然而在管理服务期间,某物业公司向小区业主收取了住房维修专项基金,但未及时缴纳至住建部门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专用账户,亦未向业主发放维修基金专用存折。后经住建部门发函催促,某物业公司才将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分批存入专用账户。


  小区依法成立的业委会认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有,某物业公司侵占此笔基金长达5年,损害了全体业主的财产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公司向全体业主赔偿基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合计50余万元及支付律师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代收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后,应按规定及时缴存至住建部门的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现某物业公司代收小区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后未按规定及时缴存至专用账户,损害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对全体业主承担支付基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侵权责任。


  根据某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授权业委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追讨上述维修基金的侵权损失,故业委会作为原告主体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妥。


  据此,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业委会赔偿侵占资金的利息损失等。


  二审期间,经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意某物业公司支付侵占资金的利息损失23万元。


  法院指出,现实生活中,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不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时有发生,从而侵害到业主的财产权利。本案通过充分论述物业公司就其逾期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需对业主承担的侵权责任及明确损失标准、业主维护权益的主体资格和救济途径,在保障利益受损业主的正当权益、警示侵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同时,引导其合理合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从而减少同类案件的发生。


  法官说法:房子“看病钱”,法治不缺位


  小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老化等原因,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进行维修、保养,故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它的合理使用会延长小区设施的使用寿命,总体提升业主的居住质量,对业主安居乐业非常重要。


  经办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被不规范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业主对此主要是采取向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主管部门虽责令整改或作出其他行政处罚,但业主的相关损失未能得到有效弥补。也因为违法成本较低,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屡禁不止,进而导致出现一些年久失修的老旧小区。


  本案通过厘清纠纷的本质,认定物业公司逾期缴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侵害到业主的财产权利,判决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弥补业主损失的同时,也增加了开发商(物业公司)的违法成本,对开发商(物业公司)起到警示作用,对此类纠纷亦具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法官提醒,以本案为鉴,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均应认识到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对小区维护、管理的重要意义。业主应及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并对此专款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在权利受损时,要及时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身权利。而开发商(物业公司)在收取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后,应及时将维修基金存入地方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账户,并领取维修基金专用存折发放给购房人;使用维修基金时,应当全过程公开,接受监督。通过各方合力保障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运作,进而保障小区整体房屋及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业主公共利益的实现,才能更好地实现安居乐业。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