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助力共同富裕试验区建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积极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川建金发〔2024〕209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自由职业、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宣传、解读有关政策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和核算等业务。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本人所有,所需资金由本人承担。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遵循“自愿缴存、权责匹配、统一核算、风险可控”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七条 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约定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可灵活选择按月缴存或自由缴存。


  第九条 缴存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由市公积金中心注销该账户。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跨年度(自然年度)缴存,连续停缴12个月(含)以上的,个人账户自动封存。


  第十条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应在市公积金中心核定的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自主确定。


  第十一条 缴存人在灵活就业和单位就业之间转变的,可按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跨市域流动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个人账户异地转入或转出。


  第十三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依法在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第十五条 市公积金中心建立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十六条 缴存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缴存业务,市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网点及12329热线等渠道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提取管理


  第十七条 缴存人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出境定居、死亡等情形的可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提取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只能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缴存余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挂钩。


  第十九条 缴存人无已申请未发放或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销户,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二十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已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立6个月(含)以上且处于正常状态;


  (四)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


  (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六)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其他。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程序、担保方式、贷后管理等,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缴存人可贷额度计算遵循“权责匹配、存贷挂钩”原则,在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并结合缴存人的缴存情况、收入状况、购房情况、还贷能力、信用状况、贷款期限、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各按其规则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缴存时间系数。


  (一)申请贷款时,倍数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贷款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1.累计缴存时间在6个月(含)至12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


  2.按月连续缴存时间在6个月(含)至12个月(含)或累计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7。


  3.按月连续缴存时间在12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期限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的方式按月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市公积金中心及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其违约记录纳入本市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其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十条 支持川渝地区灵活就业缴存人在攀枝花市购房时,与本地灵活就业缴存人享有同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


  第五章


  风险防控


  第三十一条 可探索引入灵缴人员贷款保险或第三方贷款担保等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十二条 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建立健全贷款前置审核、贷款后管理等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灵缴人员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包含呆账核销等),按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虚假承诺、违规提取、骗取贷款、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参照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管理规定,可对其进行失信行为登记,实施联合惩戒。对伪造收入证明、证件、印章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业务实施细则,抓好政策落地落实。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执行上级最新的政策规定。


  攀枝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