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最新房屋抵押指导意见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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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关系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在改善缴存职工住房条件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阿盟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了《关于转发各旗区房屋抵押指导价意见的通知》,这意味着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如果以房屋产权证作为抵押担保,将不再需要进行房产评估。
对购房日期在贷款受理时间四年以前的电梯楼、购房日期在贷款受理时间三年以前的步梯楼、购房日期在贷款受理时间二年以前的二手房按旗区指导意见确定房屋抵押价值,并按确定的抵押价值的80%设定抵押。购房日期在贷款受理时间四年以内的电梯楼、购房日期在贷款受理时间三年以内的步梯楼、购房日期在贷款受理时间二年以内的二手房按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价格或契税完税发票价格确定房屋抵押价值,并按确定的抵押价值的80%设定抵押。购房日期以首张房屋首付款发票或收据、房地产销售增值税发票、契税完税发票日期确定。
近年来,为进一步方便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我盟住房公积金中心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着力减轻缴存职工负担,近期制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取消房产评估的政策,减少缴存职工进行房产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不再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评估费用,减轻缴存职工的经济负担,这一政策受到群众的广泛关注及好评。
来源: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
编辑:额济纳旗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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