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发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


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酒泉市近日发布


  《激励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措施》


(下称《措施》)

  


  《措施》主要包括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严格落实国家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实行农民进城购房奖补等13条内容。《措施》明确:


推动地下停车位销售使用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租售并举的方式,提高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小区停车难的问题。新购买住房并购买地下停车位的,由县(市、区)给予每户2万元的补贴(人防车位除外)。


实行农民进城购房奖补

  各县(市、区)要用足用活生态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土地综合整治等重大政策,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民进城购房具体奖补政策。


  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且进城购房的,每年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养老补助。


  对进城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商品房)的农民,享受农房建设贴息贷款支持政策,并由购房所在地政府按购房者实际缴纳契税金额的50%给予购房补贴。


保障子女平等入学

  保障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子女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城区划片范围和招生计划就近入学,同等享受进入公办幼儿园入学政策。


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对购房人及其配偶个人缴纳金额的50%予以补助;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按个人缴纳金额的50%予以补助;


  对65周岁以上的进城购房农村居民,按照不得低于领取养老金待遇金额50%的标准予以补助。


  以上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县市区可根据财政状况提高补助比例。


   鼓励进城就业创业


  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向进城购房农民提供政府补贴性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和政策咨询。


  购房农民及其配偶创业的,可申请享受城镇居民创业相关支持政策。


  购房农民及其配偶具有劳动能力且满足公益性岗位要求的,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范筹。


  实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政府补贴政策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满一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连续缴存者由市财政按照缴存额的3%给予补助(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者除外),月补贴额每人最高不超过100元,累计补助两年。


引导房企让利销售

  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销售,鼓励按商品住房备案价格标准给予5%-10%的折扣优惠,对滞销存量商品房推行低折扣、成本价团购等促销活动。


  对农民购房让利幅度大、成效显著的开发企业,政府在土地供给、项目开发过程中予以重点支持。


落实引进人才安居补助政策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首套住房,符合酒泉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按照《酒泉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凡在酒就业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外地人员,购买首套住房时可享受购房补贴,购买“二手房”补贴标准为200元/㎡,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标准为150元/㎡。购房补贴由所在县(市、区)政府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


对多孩家庭给予购房优惠政策

  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购买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住房(含“二手房”)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补贴资金由所购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发放。


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

  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措施》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在政策实施中,全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将及时研判分析形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刺激刚性需求,提振市场信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