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安区财政局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和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同安区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和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同财规〔2025〕1号
各有关单位:
《同安区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和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财政局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同安区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和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厦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厦门股权投资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厦金管规〔2024〕3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完善厦门科学城基金湾区建设,培育壮大耐心资本,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完善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基金体系,结合同安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在同集聚入驻
对股权投资类企业按照实际募集到同资金规模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2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400万元;3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500万元。股权投资类企业新增募集资金达到高一级标准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长期发展
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组建专业团队,增强“募、投、管、退”能力,服务同安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原则上按照股权投资机构在辖区综合投资效益的6%~8%给予奖励,综合投资效益为当年在辖区就业人员薪酬、当年在辖区营业收入、当年基金分配在辖区的投资收益和当年新增投资厦门企业金额的10%等四项合计数。按照经认定的产业投资主体在辖区综合投资效益的4%给予奖励,综合投资效益为当年在辖区营业收入、当年项目分配在辖区的投资收益、当年投资厦门企业新增产值的10%和研发投入等四项合计数,推动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
三、促进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稳健发展
鼓励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发挥促进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定收益,为资本市场提供有力金融支持。原则上按照私募证券投资机构在辖区综合投资效益的4%给予奖励,综合投资效益为当年在辖区就业人员薪酬、当年在辖区营业收入、当年基金分配在辖区投资收益和当年新增管理资产规模的5%等四项合计数。
四、打造“1+3+N”产业投资基金矩阵
在同安区产业投资基金(1个总基金)决策体系下,设立培育科创动能的2只厦门科学城母基金以及与市属国企等产业资本联动投资的未来产业母基金等3只母基金,并聚焦新能源、新消费、新文旅、新一代信息技术、家具智造等领域,与专业投资机构、产业链主企业合作,逐步构建形成N只子基金的“一产业一基金”体系。
五、增强产业投资管理专业能力
优化区属产投公司管理体制机制,加大要素资源投入,制订科学市场化经营考核制度,打造区级产业研究和投资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支持区属国企通过评级发债等多渠道筹措资金,聚焦主业参与产业投资,开展辖区优质中小企业投资和S基金试点,完善国企产业战略布局。
六、运用“财政政策+金融工具”赋能产业升级
完善市区两级联动互补的“财政政策+金融工具”体系,从“投、补、贷、保”四方面发力,为企业提供科技和产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支持“投贷联动”,对市、区产业投资基金(含参股子基金)投资的企业纳入“白名单”,优先提供“同研”“同信”等区级金融工具支持,单家企业(项目)融资最高金额1000万元,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七、培育壮大长期资本和耐心资本
完善区产业投资基金整体绩效评价体系,综合评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不同类型的母基金和参投子基金设置差异化的考核指标,注重从培育壮大长期资本、耐心资本角度,更科学合理地进行绩效评价。建设区产业投资基金数字化管理系统,建立区级股权投资项目库,动态更新在库企业、企业经营信息和融资需求,加强项目投后管理,挖掘和培育一批具有发展潜力的优质项目,向投资机构开放项目资源、精准推送被投企业。
八、高标准建设厦门科学城基金湾区
依托环东云谷等园区载体,高标准建设集办公场所、共享空间、基金会客厅等为一体的厦门科学城基金湾区。指定专人组建服务团队,引进财务、法律等中介机构,为湾区入驻企业项目提供商事登记、政策咨询、奖励申报等基金“全馨办”品牌服务,持续提升营商环境。深化与财经媒体机构合作,打造“银城新智汇”“银城夜话”等政银企对接、投融资路演活动品牌,提升专业性、知名度与影响力。
九、其他事项
(一)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依法依规设立,并在厦门证监局等单位监督管理下合法开展经营。
(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实行年度资金总控。对于本市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出资的股权投资类企业,享受扶持政策时需相应折算扣除政府出资的部分,并符合各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在辖区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合并申请奖励金额。已出台的扶持政策与本措施资金奖励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
(三)本措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涉及的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及有关规定共担。
(四)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后续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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