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还钱,法院依法扣划公积金
2014年7月24日,余某向扶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6年7月25日,双方结算后由余某重新出具借条,借条到期后扶某未能及时还款,引起余某诉讼。经新县法院调解协议,余某按期偿还欠扶某借款5万元及利息。
调解书生效后余某仍未按期偿还借款,扶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受理后,余某仅私下支付了6000元便中止支付,执行法官对余某名下住房、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通过查询了解到余某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有住房公积金4.5万元。根据有关规定,余某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且余某并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相关要求。
2018年1月8日, 执行法官向新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将划余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全部扣划至法院账户。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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