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合肥拟恢复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业务
大皖新闻讯 “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商转公”贷款方式可选择“先还后贷”或“以贷还贷”……12月31日,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优化贷款服务,支持缴存人合理贷款需求,降低缴存人贷款成本,依法防范资金流动性风险,合肥市拟恢复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商转公”)。
“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
征求意见稿指出,“商转公”贷款是指合肥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将本人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称“原商货”),经原商贷银行同意后转为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商转公”贷款由缴存人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办理,原商贷银行为合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且“支持商转公”业务。
申请“商转公”贷款除应符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所在区域内首套住房,且借款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原商贷银行同意申请人提前结清全部或部分贷款;“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商转公”贷款的住房抵押权人仅为原商贷银行,且无其他抵押、查封、设定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个人信用良好,征信情况符合中心及其受委托贷款承办机构规定;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中商贷部分不适用本通知。
“商转公”贷款方式可选择“先还后贷”或“以贷还贷”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转公”贷款方式有两种。第一种为先还后贷方式。申请人向原商款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并经公积金中心审查批准后,再自行结清商贷、解除原贷款抵押,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由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账户。
第二种为以贷还贷方式。申请人向原商贷银行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审查批准并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发放“商转公”贷款至受托银行指定还款专户。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商贷的差额部分,申请人应同步自筹资金结清商贷或向受托银行申请组合贷款。
记者注意到,“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除应符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外,最高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最长贷款年限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借款人采取“以贷还贷”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扣除2个月还款本金后的金额(具体根据商业贷款银行审批通过的提前还款时间确定)。
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
征求意见稿明确,贷款流程主要分三步。首先是贷款申请。受托银行按原商业贷款发放时间有计划分批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具体以公积金中心公布为准。接着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符合条件的,确定“商转公”贷款期限、额度。
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居民受托银行负责面谈、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妥组合贷款抵押登记手续;公积金贷款贷后资产管理方负责办妥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手续。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个人银行卡。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选择“以贷还贷”方式,受托银行确认商业贷款提前还款时间、剩余本金和指定还款账户,面谈、面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不发生变化的除外)。受托银行将确认后的商业贷款还款资料及新的抵押登记证明等资料通过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提交审核。符合放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商业银行指定还款账户,商业银行应在放款3个工作日内结清原商业贷款,并注销原抵押登记。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记者注意到,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有序运行,结合合肥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对“商转公”贷款实施动态管理机制。
首批办理2018年12月31日(含)前已发放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之后适时公布办理年限;当个贷率高于95%时,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并通过官网对外进行公告。
大皖新闻记者 徐琪琪
编辑 陶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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