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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网济宁10月7日讯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日前,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办法》对济宁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做出相应规定。


  提取材料: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借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通过联网核查能获取所需信息或证照的,无需提供相关纸质证照)。


  购买商品住房的


  证明材料:供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网上备案确认书、购房合同、交款票据。


  时限:在取得购房合同三年内办理提取。


  购买二手房的


  证明材料:房屋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凭证。


  时限:在取得契税凭证三年内办理提取。


  购买征收住房的


  证明材料: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交差价款收据。


  时限:在取得补交差价款收据三年内办理提取。


  翻建、建造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


  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与《宅基地使用证》所在地一致的户口簿、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时限:在取得建筑材料发票三年内办理提取。


  大修自住住房的


  证明材料: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工程决算书及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时限:在取得建筑材料发票三年内办理提取。


  注意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一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还款本息。


  有当前逾期或12个月内贷款逾期次数超过1期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冲减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冲减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不得用于提前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本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办理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除以同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及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不得以其他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使用公积金租住


  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均无自有住房并在当地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材料


  应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夫妻双方无房证明、结婚证。


  单身的应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无房证明,并现场签订《个人婚姻诚信声明》。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票据。


  额度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月最高提取额度合计为1000元;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其他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家庭成员当年最低生活标准。


  患有重大疾病的,应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盖章的住院病例、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结算单。在取得医疗费用结算单12个月内办理提取。如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须为直系亲属,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关系证明。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以下情况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本市住房的;


  (四)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绿卡救助的;


  (六)退休的;


  (七)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半年未就业,或已纳入托管户管理满半年的;


  (九)调动工作并户口迁出济宁行政区域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出境定居的。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参照该办法执行。单位或职工违反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办法自2018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