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贷款、提取、自愿缴存!清远公积金政策拟调整
3月15日,笔者从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日,该中心就《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3月23日。上述新办法,拟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合并计算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夫妻双方的最高贷款额度
根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清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符合贷款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
新办法提出,第二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必须在第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若所购房产为非居住用途、所购住房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所购住房为别墅或独栋住宅、家庭名下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内已经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等情形之一,均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
新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贷款额度。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其中,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不含24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倍;累计缴存时间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48个月( 不含48个月)以下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累计缴存时间在48个月(含48个月)以上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公积金账户有销户后重新开户情形的,除因合并销户、外部转出销户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外,其余情形不可合并计算销户前的缴存记录。
家庭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贷额度不超过公积金账户余额6倍。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得出的每月公积金贷款还款额不超过申请人家庭收入的50%。
申请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且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但不得超过夫妻双方的最高贷款额度。
同时,家庭名下房屋套数以职工家庭在清远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房产套数为准。家庭名下房屋套数信息中,所有未注销的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宅基地、集体土地所有权住房等查房情况显示用途是“居住用房”或“住宅”的均纳入家庭名下房屋套数认定范围。
公积金贷款的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 55周岁)。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楼龄之和不超过50年。夫妻共同申请的,贷款期限以夫妻双方中较长的一方计算。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期限应一致。贷款期限内如遇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执行。
租房提取公积金额度提高、条件放宽
根据《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职工、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籍职工,可以按本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比2019年6月1日实施的《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新办法提到,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与用工单位就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进行约定。未约定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被派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缴存人或配偶户籍所在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东省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办法规定,缴存人家庭成员(含缴存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清远租赁房屋自住,且在缴存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的, 缴存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租住多套住房的,只能使用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提取额度为500元/月/人;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租房所在地为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最高限额为2100元/月/户;租房所在地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及阳山县的,最高限额为1300元/月/户。其中,多子女缴存人(即缴存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且至少有一名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实际租金提取,不受最高限额限制。
据了解,目前在清远无购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清远租房自住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高新区、清城区、清新区,最高限额为1800元/月,其余县(市、区)最高提取限额为1000元/月,新办法不仅提高了租房最高限额,提取条件也进一步放宽。
同时,新办法规定,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按实际租金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合同到期后1日内申请提取,逾期不予受理;提取申请时间需与上次租房提取时间间隔满6 月。
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
根据《清远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取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下称“自愿缴存人”)可按照自愿原则申请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账户(下称“自愿缴存账户”)。
公积金自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自愿缴存人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1月起可调整一次,一经确定,一年内保持不变。
自愿缴存人符合以下情形的可申请提取自愿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租房自住的;(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五)账户停缴封存满6个月,且在清远市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符合(一)至(四)提取情形的,按《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办理指南规定执行。符合(五)提取情形,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南方+记者 黄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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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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