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从7月1日起,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职工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1910元,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3229.2元。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规定,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做调整。


  最高缴存基数17550元,最高缴存额不超3229.2元


  据悉,2017年我市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50元,2018缴费年度税前扣除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确定为17550元。从7月1日起,各单位在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时,按照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各12%乘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据实计算,在上述月缴存基数以内计算 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最高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3229.2元。


  市内五区最低缴存基数1910元,最低缴存额95.5元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8〕80号)确定的2018年度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910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173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按单位住所地分别以1910元、1730元作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不低于各5%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个人最低月缴存额分别为各95.5元、86.5元。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受委托银行要及时将汇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记者罗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