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医疗机构未按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申请。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责令下列单位于公告之日起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视情形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咨询电话:028-85817025


  附件:逾期未申请校验医疗机构名单


  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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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编:鹏 哥


  编 辑:佳 佳


  新闻来源:成都市双流区卫生健康局


  主办单位:中共成都市双流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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