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包头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有新调整
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防范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经2019年包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有新的调整,新的调整将于9月1日起正式执行。
记者了解到,具体调整情况为:
职工首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贷前提取)与贷款额度之和单人不超过35万元。
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再次购买住房,办理购房提取业务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持同一套购房手续不允许办理购房提取(贷前提取)、按月对冲还贷及余额对冲还贷业务。
职工申请办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房价的50%。
停止办理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停止办理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两年内提取业务。(记者: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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