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部门印发通知,要求全省相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对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公积金中心管理和服务水平,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不合理负担。


  《通知》对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了七条规范意见。


  1.不得将房屋抵押价值评估费用转嫁贷款申请人承担。


  2.向贷款申请人提供抵押贷款时,不得将房屋抵押权登记费转嫁由贷款申请人承担,房屋抵押权登记费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3.不得在发放贷款时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


  4.不得强制要求贷款申请人在指定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担保,并向贷款申请人收取费用。


  5.不得引导、推荐、诱导贷款申请人进行公证,变相地将自身的贷款审查审核职能交由公证机构来完成。


  6.在推广使用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或以第三方机构收取费用。


  7.依法依规选择公积金组合贷款合作商业银行,不得排除和限制商业银行公平竞争的权利,也不得排除贷款申请人自主选择受委托商业银行完成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权利。


  同时,《通知》要求各地公积金中心认真开展清理自查,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发挥12315市场监管平台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对在公积金贷款环节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广大职工可以通过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和举报。 本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