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牙克石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科局,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各用人单位: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35号 )要求,牙克石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6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6.5元。
最低工资标准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包含下列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此外,对于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凡实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在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中填报。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牙克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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