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上午,记者从宝应县住房公积金中心了解到,从明年元月1日起,全县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以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出台的《办法》规定,办理委托提取的对象为住房商贷主借款人及其配偶;需要提供以下原件材料:住房商贷借款合同、本人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目前可以办理的商贷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省市的住房商贷信息如能查询并核验到,也可以办理。


  据宝应住房公积金中管理心副主任王伦峰解释:本次新政指在本市缴存职工委托公积金中心,在其偿还住房商贷期间,依据其每月偿还住房商贷情况,签订委托协议后,于次月20日提取其缴款账户中的部分资金,并划转至本人指定银行借记卡账户中。


  《办法》中,还介绍了提取规则,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始终保留《委托协议》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留存额。一笔住房商贷单人委托的,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应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


  据宝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王伦峰介绍:职工委托逐月提取应当遵循的规定:职工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只能委托其中一笔;职工及配偶有多笔住房商贷的,可分别委托其中一笔。一笔住房商贷只能选择一种还贷提取方式。


  记 者:宗 明


  编 辑:冯丽雪 韩菲菲 魏玉茹


  审 核:王 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