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宣!最高80万,红河州公积金贷款额度已提高
实锤!
今日起(8月22日)
我州正式执行住房公积金新政
贷款额度最高提至80万
具体情况如何?一起来看看!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
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更好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调节方面的作用,按照《红河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红河州住房公积金实际,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80万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二、放宽红河州外购房提取使用公积金
缴存职工到红河州外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购房地必须为职工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限制。
(一)购买红河州外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在两个年度内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二)购买红河州外再交易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在两个年度内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三、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一)偿还红河州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职工正常还贷两年以上且近24期还款未产生逾期罚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贷款仍未结清的,可按年冲还贷款,直至该笔贷款结清为止。
(二)偿还红河州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州外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未结清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时的贷款余额。
(三)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时的贷款余额。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
蒙自城区 胡艳辉 摄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本次政策调整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州有关要求,根据《红河州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红河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职能作用,现结合我州实际,对我州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作出调整。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50万元调整为80万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职工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1.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所购(建)房屋总房价的80%,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并结合借款人偿还能力及其征信等情况综合确定。
2.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申请未出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若符合新政策及相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在2022年9月30日前重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二)放宽州外购房提取使用公积金。
缴存职工到州外购买自住住房的,不受购房地必须为职工户籍地或公积金缴存地的限制。
1.购买州外新建自住住房。《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登记时间在两个年度内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的购房总额。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可以提取所购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和共同产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2.购买州外再交易自住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在两个年度内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不动产买卖契约》、增值税发票认定的购房总额,两者购房总额不一致的,以增值税发票认定的购房总额确定。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可以提取所购房屋产权人(及配偶)和共同产权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所购买房屋总额。
(三)优化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
1.偿还州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手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职工已正常还贷两年以上且近24期还款未产生逾期罚息,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冲还贷款;贷款仍未结清的,可办理按年冲还贷手续,直至该笔住房贷款结清为止。
2. 偿还州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在州外住房公积金中心有贷款未结清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时的贷款余额。
3. 偿还商业银行购买自住住房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此次政策调整后首次申请时的贷款余额。
三、相关事宜
(一)以往贷款、提取等政策与《红房资〔2022〕44号》文件不一致的,按《红房资〔2022〕44号》文件执行,内容未涉及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级政策为准。
信息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
责编:莫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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