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过,现就2024年度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24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2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3年月平均工资。


  202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工资性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和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3号)等相关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各档缴存比例对应的月缴存额上下限见附表。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3.在同一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单位因需要可以变更缴存比例。


  图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编辑:陈依婷(实习)


  初审:张嘉桐(实习)


  复审:石思嘉


  终审:徐雷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