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请于8月20日(星期四)前,将反馈意见迳送我局住房保障科(邮编:515041,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406室,邮箱:8320737@qq.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


  附件:


  汕头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与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下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本级公租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及动态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补贴”)。


  第四条 公租房保障的申请,要遵守依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公租房保障的审核,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细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租房保障审核、核准及保障家庭情况变化管理等工作;金平、龙湖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公租房租赁管理、续租初审等有关工作。


  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核定公租房申请家庭(包括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下同)名下房产情况。


  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家庭是否低保、特困及低收入家庭等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公租房申请家庭社保缴纳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税务、住房公积金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租房申请核查工作积极予以协助。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公租房保障的核查及政策宣传、信访维稳等工作。


   第二章 准入标准、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公租房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人均收入等状况构成。


  第七条 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准入标准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逐年调整;也可以设定为执行若干年度。有调整的,应在执行年度的三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家庭的住房,包括申请人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和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产权住房。住房面积状况以不动产登记部门产权登记等资料为依据。


  第九条 申请家庭的收入,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扣除个人缴纳的所得税、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薪收入、退休金收入和经营性净收入等。按照国家规定,优抚对象依法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给予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金等,在住房保障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其中,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非低收入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结合社保、公积金缴交情况综合认定。


  第十条 申请家庭初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执行受理时的准入标准;在册保障家庭需复核(含续补和续租)的,执行复核时动态管理标准。动态管理标准在当年度准入标准公告时一并公布。


  在当年度准入标准正式公布前,按上一年度的准入标准及动态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家庭成员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为申请公租房保障所提交的资料和作出的声明,视为经申请家庭全体成员授权的行为。


  公租房申请禁止代理代办(监护人除外)。申请人因病等原因办理申请手续有困难的,可联系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派人协助。


  第十二条 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成员,因离异等原因确需另行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应当承诺放弃原公租房保障;其所在原公租房保障家庭应当按《办法》第四十条申报家庭变化情况。


  原公租房保障家庭未申报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催促其申报,拒不申报的,按《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除《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名下有汽车的(“达到报废标准”的除外);


  (二)家庭成员名下登记有企业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名单,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根据其申报家庭的户口簿确定共同申请人。未办理入户登记的未成年人应提交相应出生材料。家庭成员离异的,应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初次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凭本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公租房申请。租赁补贴的申请,实行工作日受理;实物配租的申请实行不定期受理,申请时间视房源情况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公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汕头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书》(附件1);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及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状况;


  (四)家庭住房状况;


  (五)《公租房保障申请人申报承诺书》(附件2)。


  家庭收入状况由申请人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供收入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由申请人提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公租房保障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将收件移交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公租房保障申请后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汕头市住房保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准登记后,对于申请租赁补贴的,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对于申请实物配租的,按照配租流程实行配租。


  公租房保障申请自受理到核准的时限(含公示时间)不超过50日。因需要调查核实的,时限顺延。


  第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时,将申请人填报的家庭收入状况有关表格汇总,函送金平、龙湖区民政部门认定。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因相关部门查证车辆、工商、公积金、社保等情况确需较长时间的,可采取由申请人先行承诺、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事后监管的形式,即按申请人申报承诺情况进行审核及认定,经查证后属不符合条件的,按《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结果通知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复核,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复核时限为申请人提交复核材料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提出复核登记后15日内没有提交材料的,视为异议不成立,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认定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经审核符合公租房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实物配租并接到有关交房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到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公租房租赁协议。


  申请人逾期不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或公租房租赁协议的,视为自愿放弃公租房保障资格。


  第三章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出现《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报。申报时填写《公租房申请人家庭情况变化申报表》(附件3),并提供家庭情况变化的相关材料。


  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进行相关信息登记;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二十三条 实行“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双随机”)的抽查机制,对公租房保障对象遵守公租房保障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进行“双随机”抽查时,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是否符合公租房准入条件的监督检查;各辖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公租房承租人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保障家庭在领取租赁补贴期间或承租公租房期间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应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交书面声明,经确认后终止保障资格并停止保障待遇。


  第四章 续租、续补


  第二十五条 承租公租房的保障家庭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管辖的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并提交《汕头市公租房续租申请表》(附件4),以及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保障家庭在续租时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申请人家庭情况变化申报表》。


  第二十六条 续租申请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屋管理部门应校核相关资料,对承租人是否违反合同约定义务,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初审合格的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续租初审应在收到续租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


  (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到房屋管理部门送交的保障家庭档案后,进行审核、公示。此项工作应在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50日内完成(含公示期20日)。审核时资料不全的,可发回补充资料。


  (三)房屋管理部门对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审核合格的,通知承租人签订续租协议;对于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按原公租房租赁协议约定腾退公租房。


  第二十七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补贴期满需继续申请租赁补贴的,应当在补贴期满前3个月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汕头市公租房租赁补贴续补申请表》(附件5),并按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保障家庭在续补时家庭人口发生变化的,应当同时提交《公租房申请人家庭情况变化申报表》。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审核、公示,时限为50日(含公示期20日)。审核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家庭合格的,应在接到通知的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租赁补贴补充协议;申请家庭不合格的,终止申请家庭保障资格,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第二十八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审核不合格通知书发给有关不合格配租家庭,限期不合格配租家庭退出租住的公租房,并按《办法》第四十五条处理。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应采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审核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及财产状况进行进一步审查、核对。


  第三十条 在核定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时,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完成。被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出具时间有效期应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时,应当留存有效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便于审核单位通知有关事项。联系方式或地址发生改变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变更。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配合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在汕头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栏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保障家庭进行公示。


  第三十四条 汕头市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栏为汕头市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公告的平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可根据有关规定重新修订。


  附件:


  1.《汕头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2.《公租房保障申请人申报承诺书》


  3.《公租房申请人家庭情况变化申报表》


  4.《汕头市公租房续租申请表》


  5.《汕头市公租房租赁补贴续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