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铜川市新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步伐,切实维护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根据《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区按城市规划区内,经有土地征收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收后,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不足0.3亩,并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没有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且年满18岁以上具有本地户口的在籍农业人数,不满18周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第二条 下列人员不在征地农民范围养老保险范围之内:(一)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调整土地的;(二)土地被征收后,已享受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的;(三)在校生。
第三条 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及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一)新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统一定为260元/月,按本人所处的年龄段一次性分别缴纳5-16年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乡(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二)新被征地农民符合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纳5-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从次月起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三)新征地农民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缴纳16年的养老保险费,至其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后,可按月领取260元的养老金;(四)新征地农民处于劳动年龄段(男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缴5年或10年的养老保险费,由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第四条 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已征地农民可采取自愿的方式参加已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标准分为200、230、260元/月,由村(组)和个人自愿选择帮缴标准,所缴费用由村(组)集体经济和个人分担60%或65%,财政补助40%或45%;(二)已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从缴清费用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三)接近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按照本人选择的不同缴费标准,缴足16年的费用后,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五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因被征地农民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50%,财政补助50%。
第六条 财政补助部分依照《铜川市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之限定。由省、市、区财政按3:1分担,区财政承担部分: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标准定额拨入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村(组)和个人承担60%,财政补助40%,村(组)和个人承担部分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和抵交,由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缴纳社保办。
第八条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通过村民代表大会确定分担比例,村(组)组织筹集资金并按规定时间向农保办缴纳。财政补助部分由省、市、县(区)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从土地出让金收入等政府财政资金中列支,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按标准足额拨入征地农民社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到村委会申请参保登记,填写《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任何人以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区农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由村委会统一填写《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张榜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铜川市教征地农民(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一式四份),附土地征用批准文件,上报村(组)所在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经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交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由其所在村(组)或居民委员会承办,自承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办理的,保险时间从正式办理保险手续后计算。
第十三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根据村(组)提供《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审批表》等资料,核定被征地农民个人和村(组)集体缴纳的保险费及政府财政补助金额,出具《铜川市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核定明细表》(一式两份),该村(组)依明细表所列保费金额及时向经办机构缴纳,农保经办机构据组费材(组)出具缴费凭证。
第十四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填写《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建立个人档案卡,作为记载和查询保险缴费、个人账户转移、待遇核定、养老金调整等信息的依据。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并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意愿的被征地农民,由个人提出申请,区农保经办机构按《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划转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已参保人员户口关系迁出本区域的,或自迁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否则,应视为自动终止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后,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和《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由经办机构填写《铜川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审批表》,经区人劳中心审批后发给《铜川市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仍未足额缴费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按所缴费用的比例一次性退还给出资人。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未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或享受养老金期间死亡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及集体缴费余额结存余额,按缴费比例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享受期限内死亡的,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500元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实行统一财政专户管理,区农保经办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区财政部门在同国有银行开设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区人才交流中心按月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向财政部门申请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存入财政专户的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挤占、挪用,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及所得收入依法免征税费,建立征地农民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基金监管管理和。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
第二十四条 区人才劳动力中心应做好参保及退休手续、基金监管、政策指导等工作,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参保登记、基金筹集、财政预算、缴费管理、待遇发放等工作:征地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组织参保等各项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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