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南市场监管周报】


  □记者 杨振东


  自3月1日起,《河南省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2月24日下午,河南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举行,介绍《办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并回答媒体关注的问题。


  【现状】:省级资质认定获证 检验检测机构全国第四


  检验检测认证作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重要使命。省市场监管局总检验师佟桁介绍了我省检验检测认证工作情况以及推动《办法》贯彻落实的相关情况。


  截至目前,全省拥有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45家、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138家。省级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3158家,位居全国第4名,检验检测从业人员8万余人,每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2200余万份,检验检测年营收超过120亿元。在我省开展业务的认证机构有671家,其中,省内主机构25家,在河南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认证机构31家,全省有效认证证书11.9万张、涉及获证组织3.5万家。


  2024年,聚焦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河南市场监管部门联合五部门开展全省检验检测综合治理行动,组织开展机动车检验、生态环境监测、珠宝贵金属饰品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五部门聚焦电动自行车、燃气燃烧器具、消防产品、儿童用品等重点领域,强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坚持打建结合、推动标本兼治。同时,针对珠宝贵金属饰品、室内空气甲醛检测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五部门迅速调查处理,加强监管治理。全年检验检测监管中现场检查机构1071家次,查办违法违规案件79起,立案查处案件50起。全年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中发现问题633个,下发责令整改通知421份,累计撤销强制性产品证书527张。


  国家棉花羽绒及纺织服装产品质检中心、国家新能源汽车供能装置质检中心相继获准批复。河南先后涌现出中船七二五所“攻克高强度止裂钢评价技术难关”、郑州三磨所“研发超硬材料及制品检验检测技术”、南阳市艾草产业、新乡县振动产业等一批检验检测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试点项目及优秀案例,得到社会普遍关注,提振了市场信心。


  【原则】坚持服务发展与监管并重,立法坚持“四个注重”


  检验检测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手段和贸易便利化工具,是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重点支持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


  《办法》共7章49条,包括总则、服务发展、检验检测、认证、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明确了管理职责、支持举措、工作要求以及监管措施等。


  “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立足省情现状,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确定了本《办法》的立法思路。”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艳表示,立法过程中坚持“四个注重”——


  注重服务发展,检验检测认证事业作为服务业,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引领,走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国际化发展道路;注重法治规范,用法治手段规范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行为,确保其独立性,禁止出具不实虚假报告,保障结果服务市场、真实可信;注重三个监管,明晰立法监管范围,厘清行业部门职责,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注重市场公平,对症施策,通过立法规范行业管理,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维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


  【立法亮点】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互为印证,可溯源


  《办法》在立法中有哪些亮点和创新?会上,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经济生态立法处处长李大可介绍,本次立法中有四个方面的亮点和创新。


  一是进一步理顺了监管职责。《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由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及其检验检测、认证行为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办法》通过明晰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


  二是全流程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其一是把好样品关,样品是检验检测活动的基础,《办法》结合工作实际,细化检验检测样品获取、使用、保管、处置流程,保障由此产生的检测结果真实可信;其二是把好中间流程,《办法》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出具程序,要求机构不得出具不实、虚假报告,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在《办法》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三是把好结果关,《办法》明确检验检测档案记录、保管要求,规定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溯源。


  三是全方位监管认证活动。其一是保障认证机构独立性,《办法》要求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认证委托人存在利益关系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影响认证客观公正的活动;其二是规范认证程序,《办法》要求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并对过程进行完整记录存档;其三是强化认证结果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制度,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要求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伪造、冒用或者买卖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不得使用与实际所获不一致的认证标志,不得对获得的认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四是完善举报奖励制度。为充分调动公众参与检验检测认证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办法》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规定举报虚假认证、出具不实认证结论或者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行为并提供有效关键线索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办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依法受理投诉、举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监管】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全省监管合力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涉及众多领域、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办法》出台后,如何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全省监管合力?


  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处长宋倩表示,《办法》对如何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进行了明确。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检验检测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推行跨部门综合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综合监管体系。


  强化信用监管机制建设,依法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和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处罚信用记录对相关主体采取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等措施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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