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农村妇女,谁要侵犯你的土地权益,请拿起这些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好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表示:“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合法权益”,广大农村妇女的权益再次得到法律保护,网友纷纷为这条《意见》点赞,并称为:“广大农村女性的大好消息”,到底是什么样的法律法规让姐妹们这样开心,《意见》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往下看~
首先
天府小妹先要跟大家介绍一下
“外嫁女”是什么?
外嫁女即指成年女性,因嫁娶原因去到其他地方生活,该女性再回到娘家的时候,通俗就称之为外嫁女。现在的"外嫁"指的是外嫁到本村以外,而不仅仅是外嫁到父兄家之外。
在一些农村
落后的观念让很多村民觉得
嫁出去的女儿如泼出去的水
老祖宗的“土政策”一直都是:
妇女嫁出去就无法继承享有任何权利
甚至有些农村把重男轻女的思想
提升到村规民约层面
把重男轻女“合法化”
说到这里,小妹真的很气愤
面对这样落后的观念和错误的做法
广大农村的姐妹们怎么做?
法律武器来了!
最高人民法院11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防止简单以村民自治为由剥夺村民的基本财产权利。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入赘婿的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依法妥善处理乡村邻里纠纷,弘扬守望相助、崇德修睦的乡邻美德。通过司法审判引导农村摒弃高额彩礼、干预婚姻自由、不赡养老人等不良风气。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和谐家庭、美好家风建设。
《意见》明确,依法保护农民人格权,保护农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着力保护农村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以及农村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加大乡村地区人权司法保护力度。
《意见》的发布更加明确的保护了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其实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中已明确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保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上,咱们四川政府也一直在努力,2014年,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通知》,《通知》明确表明:
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指导规范完善村规民约,蓝督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政立工作。
村“两委”要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在重大事项决策和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规则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参与权、监督权。审判机关要在立案和审判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时,充分考虑并依法保护农村妇女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公安部门要在“农嫁非”“非嫁农”妇女户籍迁移过程中,切实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予以办理;在离婚妇女户籍分高时,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国土部门要在农村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国家建设征地补尝费和安置补偿费计算、发放过程中,不得以农村妇女出嫁、离婚、丧偶、改嫁等为由剩夺或侵害其合法权益。
林业都门要加强林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流转管理,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水利部门要在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征地补偿中,让失地农村妇女享有与男性村民同等的补偿标准。
其实妇女嫁出家门之后
仍然和她的兄弟们一样
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你的权利受到侵犯,请与下面这个案例中的女性一样,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文件侵犯“外嫁女”用地权
法院认定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
近日,最高法发布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郑晓琴与其父母郑福兴、张菊香同户,均系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1997年8月,郑福兴户在个人建设用地补办申请中将郑晓琴列为在册人口。
2013年3月,郑福兴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时,在册人口中无郑晓琴。温岭市人民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中有关“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安置人口:(一)……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粮户应迁未迁)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之规定,认为郑晓琴虽系郑福兴之女,其户口登记在郑福兴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遂于2014年7月确认郑福兴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郑福兴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郑晓琴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温岭市政府的审批行为,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附带审查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并确认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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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法规
她们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
如果不懂这样的法律法规
她们可能失去基本的生活保障
广大农村妇女
她们只是想拥有
与平常公民一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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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农村妇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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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姐妹依法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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