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实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待遇标准统一
1月1日,记者从山西省医保局获悉,我省实现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政策标准统一。
在统一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方面
我省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未按照规定享有国家其他形式医疗保障的人员依法参加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实行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按年集中参保缴费。
在统一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政策方面
按照不同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分别设定住院起付线、支付比例,三类收费价格、二类收费价格县级、二类收费价格省市级、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分别为100元、400元、500元、100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85%、75%、70%、60%,年度支付限额为7万元。
在统一居民医保门诊保障待遇方面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内二类、三类收费价格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分别为55%、60%;在统筹区内一类收费价格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元/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45%。
“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方面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按照不同病种分型设定年度支付限额,高血压患者为260元,Ⅰ型糖尿病患者为480元,其他类型糖尿病患者为36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定点药店按规定使用“双通道”药品时,不执行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政策,原首批6个特药(曲妥珠单抗、氟维司群、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舒尼替尼),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其它“双通道”管理药品,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与此同时,统一中医适宜技术支付政策。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在统一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方面
来源:山西晚报
编辑:贾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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