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工与合同工享受的养老保险缴费和退休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公式,完全是一样的,而且是一模一样的,没有任何的区别。


  所以劳务工与合同工在缴费年限,缴费基数,退休地及退休时间全部相同的情况下,退休待遇也是一模一样的,没有任何的区别。


  所以能产生劳务工与合同工退休待遇差别的因素,只能是缴费年限的不同,缴费基数的不同,和退休地不同导致的计发基数的不同,还有退休时间的不同。


  上述的因素,只要有一个因素不相同,就会导致劳务工和合同工的退休养老金待遇出现差别。


  所以真正导致劳务工和合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出现差别的原因,不是二者身份的不同,而是二者的缴费情况和所有与养老金待遇计算有关的其它因素。


  上述的这些因素,不仅会导致劳务工与合同工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出现差别,同样会导致所有参保者之间养老金待遇出现差别。


  因为养老保险政策的宗旨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少缴少得,短缴少得。


  除上述社保政策规定的因素以外,其它因素对参保者养老金待遇的影响都是微不足道的。


  所以劳务工与合同也是同样的道理,谁的缴费年限长,谁的缴费基数高,谁的养老金待遇就高,反之,谁的缴费年限短,谁的缴费基数低,谁的养老金待遇就会低。


  当然了,如果参保者的退休地不同,退休时间不同,也会影响参保者退休养老金待遇的高低。


  所以如果劳务工和合同工的退休地和退休时间不同,二者的退休养老金待遇肯定也是不同的。


  因为退休地不同,计算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基数就不同,退休时间不同,计算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基数也会不同,所以二者的养老金待遇当然也就会不同。


  参保者的退休时间越晚,社会平均工资就会越高,社会平均工资越高,计算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基数就会越高,计算出来的养老金待遇也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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