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单位为龚某补缴了124个月养老保险金后


  龚某要求甲单位赔偿十余年损失2万余元


  和今后每个月损失700余元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


  判决支持了龚某的诉讼请求,


  究竟是为何?


  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龚某在甲单位作为聘用制人员工作多年,2009年与甲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入职乙单位。2018年,龚某年满50周岁,达到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却发现,自己养老保险缴费有十年四个月的断档,即从1996年至2006年,也就是在甲单位工作期间。


  龚某于是暂时搁置了退休手续,开始和甲单位协商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甲单位发现问题后,也在2020年及时把龚某补缴了断档十多年养老保险金,补缴完后龚某当即办理了退休手续。


  然而,当龚某正在畅想自己的退休生活时,第一个月收到的退休金给了她“惨痛一击”。银行卡上显示才2874.13元,比之前请人核算的3579.32元,足足少了700多元。


  龚某不解,于是来到社保中心咨询,这时龚某才知甲单位为自己补缴的是企业保险,而不是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在退休金核算时两者的标准不同。


  得知这一情况后,龚某马上前往甲单位协商退休金损失问题,但是这次甲单位拒绝了龚某的要求,而且还起诉到法院要求不对龚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


  甲单位客观上存在不按时足额为龚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造成了龚某养老待遇受损的后果。甲单位的过错明显,不应推诿责任,对龚某养老待遇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甲单位赔偿龚某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退休金损失27026.4元,以及自2020年2月起每月赔偿龚某705.19元至龚某丧失领取退休金条件时止。


  法官寄语


  社会的进步与人们享受的美好生活都来自劳动者的平凡而艰苦的劳动,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也是伟大的,劳动者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应依法得到保护。自1994来以来,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陆续颁布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建立了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但由于历史原因与社会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劳动者的地位相对弱势,仍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人民法院坚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保险待遇受损的退休的劳动者给予司法救济,不仅符合司法为民的理念,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人民法院将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上,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来源:沅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