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当提起-补缴养老保险-之难,只要有过这方面经历的网友,都能遇见各种各样的难关。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固定工作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只要超过一个社保缴费年度未缴纳养老保险,是不允许补缴的。


  疑似这是为了照顾灵活就业人员,因为这个群体经济比较困难,避免让他们缴纳-滞纳金-这样类似的罚款。


  其次,即便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劳动者,部分用人单位在历史上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法定职责,为劳动者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如今,尽管有工作单位的劳动者没有限制补缴养老保险,但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也没有那么简单。


  因为,社保部门要求必须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而且还要注明具体的时间段,哪一年哪一月至哪一年哪一月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才有可能给办。


  那么,该社保部门自己干的活为什么非要推给法院?他们自己工作领域内认定不了的事情法院就能认定清楚吗?因此,网友们疑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有权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下面我们用一起案例来分析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案例:许漫玉、海南益威药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行政案。


  判决内容:关于本案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3、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即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不需要先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直接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通过最高法的这起案例,网友们发现,其实只要劳动者要求工作单位为其补缴养老保险,根本不需要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劳动关系,社保部门可以自己直接办理。


  不仅如此,社保部门还应该主动作为,如果发现工作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相关部门必须依法督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


  但是,案例归案例,现实归现实,在目前的现实之中,最高法这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仍然解决不了劳动者难以补缴养老保险这个难点。


  当然,社保部门也有他们的忧虑,他们担心遇到作假补缴社保这样的事情。


  故此,2016年的时候,人社部下发了一个通知,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社保中断缴费,不得以补缴的形式来延长自己的累计缴费年限。


  这个通知,成了阻拦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的重要依据之一。


  可能就是因为有了这个通知,劳动者即便没有作假,也不是个人原因断缴社保,想补缴养老保险也是难上加难。


  特别是历史遗留的曾经在国有和集体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当初企业没交为其缴纳社保,而且原来单位已经不存在了,遇到这种情况,可以说几乎就补缴不了社保。


  即便档案有工作经历的记载,补缴养老保险也是个难题,甚至社保部门工作人员,让劳动者写出承诺书,签上名字,自愿放弃。


  最后想要阐述的是,原国有和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断交养老保险的原因是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


  他们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以后,收入不稳定,断交社保也是情不得已,后来生活条件好了,想继续补交养老保险,这样工龄长一点,对退休后的生活有益。


  希望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就像有固定工作单位的一样,缴纳-滞纳金-,他们也愿意。


  #我在头条重逢老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