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执行的实务问答
作者 | 陈洋律师 来源 | 公司法探
关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1-8问!!!
Q1:什么是养老保险?
Answer:(1)企业职工: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其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规定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Q2: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条件?
Answer: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最低年限15年(180个月)后,即可办理退休手续,在其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金等社保待遇。
Q3: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Answer: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其中,基础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退休年龄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出来,从参保人本人个人账户中支付。
Q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法律权属?
Answer: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储存额应当属于个人所有。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最高法明确养老金的所有权归个人,为个人的责任财产,而不是社保机构所有,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
笔者认为其中所述“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首先,所谓“应得”应当是已经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并已向社保机构申领。其次,该养老金虽为应得但尚未实际取得。因为养老金实为社保机构按月发放至被执行人的账户,其中已经发放至被执行人的,当然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尚未发放的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则可以视为一种较为特殊的债权;最后,尚未发放的养老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应属于个人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从以下两个角度可知其权属:第一,在个人死亡情况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第二,虽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不得提前支取,但是个人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可以一次性支取个人账户储蓄额。个人可以申请终止基本养老关系的情形,包括:(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不足180个月且未转入新型农村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2)个人丧失国籍离境定居的。
Q5: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可以执行?
Answer:被执行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养老金被执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最低年限15年后,且开始领取养老金;(2)经法院查控与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其现有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3)法院已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满足上述条件,法院可以依照民诉法规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
Q6:查封、冻结和划扣养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如何理解适用?
Answer:(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理解与适用:笔者认为,此通知的目的在于明确保基金的权属,即社保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障机构所有,而是属于参保人所有,故不得挪作社保机构自用。法院在执行社保机构所欠债务时,不得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进行执行冻结或划扣措施。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与该通知限制执行的范围不相符。部分地区社保机构引用该通知作为不予协助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养老金的依据,笔者认为是对该通知内容的错误理解与适用,应当予以纠正。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
理解与适用:该复函认为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其强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社保机构自身的债务。实际上,这是对社保机构管理的社保基金再次明确权属,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但是,这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或被执行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应当混为一谈。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理解与适用:最高法在这两个文件中明确答复,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社保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当然,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预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Q7: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资金可以如何处置?
Answer: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按月领取: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满最低年限后,即可办理退休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退休后,将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个人账户中的储存额。
②继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由继承人继承,一次性发放。
③一次性领取:
第一种情形: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领取条件的,由申请人提交申请,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种情形: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社保机构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Q8:参保人员未达退休年龄、未达支取养老金条件,申请人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养老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吗?
Answer:在尚未达到支取条件时,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保全该个人账户余额。司法实践中,法院因被执行人未达退休年龄,先冻结养老金个人账户中的金额,暂无法划扣,待被执行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申领后予以划扣。
综上,人民法院在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后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