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了关于对《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修改后的条款规定,被征地农民死亡后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本通知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办法》对两条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十八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之前的条款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80%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修改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过去条款为“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栏目外,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该政策调整自2014年2月21日起执行。本通知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记者 王怀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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