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写说明:此指引仅为目前系统下企业开展线上申请的程序性参考资料,相关流程和业务标准以海关正式文件为准。


  一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概述


  目前,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通过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达成执行协议方式实现。


  企业可以通过海关事务联系单进行税款滞纳金减免的线上申请,直属海关关税部门接受数据后进行对应处置。


  二 当前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的主要依据


  专项规定主要包括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


  其他涉及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等。


  三 可以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情况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的规定,海关对未履行税款给付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征收税款滞纳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一)纳税义务人确因经营困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难以缴纳税款,但在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政策调整原因导致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缴纳税款,但在相关情形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


  (三)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


  (四)经海关总署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形。


  其中,对于“自查发现”的情况,后续进一步明确如下: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规定,海关总署2015年第27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自查发现”,仅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0号)第四章有关主动披露的规定,并按照海关规定程序办理的情形。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规定,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四 申请路径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规定,纳税义务人符合海关总署2015年2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可以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情形的,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以下简称执法系统)中“税款滞纳金减免申请”功能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的电子数据,并可通过执法系统查询办理情况。


  电子数据填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关区名称”应选择税款滞纳金缴款书对应的直属海关,不可选择“海关总署”。


  2. “申请减免的滞纳金缴款书编号”应按照“缴款书编号+类型+税种+序号”的格式完整填写,否则无法读取金额,无法开展后续作业。正确的填写格式如“220220221000000XXX@A01”、“220220221000000XXX/L01”、“220220221000000XXX-Y03”等。其中,“@”、“/”、“-”等符号代表违规、补税、正常等缴款书类型,企业可在填制前咨询缴款书填发海关或直属海关关税部门确认。


  3. 同一缴款书编号项下的多条记录可以一并申请,也可分批申请。一并申请多条记录的,需使用半角逗号分隔,如“220220221000000XXX@A01,220220221000000XXX@L02”。分批申请的,系统限制同一缴款书编号仅允许存在一条未办结记录,需等待前次申请有明确反馈意见后再次提起其他申请,如“220220221000000XXX”编号下存在A01、L02两条记录,企业申请“220220221000000XXX@A01”税款滞纳金减免的电子数据提交后,需待此申请有海关反馈后方可提交“220220221000000XXX@L02”对应的申请,否则系统将提示缴款书编号已占用,无法提出申请。


  4. “减免理由”需对照企业情况正确选择,否则无法开展后续作业。


  五 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规定,在办理税款滞纳金减免手续时,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海关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关单及随附资料复印件;


  (二)滞纳金缴款书复印件;


  (三)已补缴税款的税单复印件;


  (四)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的,需提供自查情况报告;


  (五)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


  1. 报关单及随附资料、滞纳金缴款书、已补缴税款的税单为必需材料,任何申请中均不能省略。如一项税款滞纳金缴款书涉及大量报关单,逐票扫描上传确有困难的,请在“减免原因描述”中说明相关情况并上传报关单清单,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充电子数据或提交纸质材料。


  2. 部分未支付的税款滞纳金在支付前没有纸质的滞纳金缴款书,企业可至对应的隶属海关打印纸质缴款书后扫描上传,或者上传企业付款界面的截图并在“减免原因描述”中说明相关情况。


  3. “自查情况报告”需要说明自查、补税情况和申请减免的滞纳金金额,加盖纳税义务人公章,并提供主动披露报告表首页作为证明材料。


  六 特别提示


  1. 企业希望减免的税款滞纳金在流程结束前不能缴纳,缴纳后将无法操作减免。如已明确收到不同意减免的反馈或企业在申请流程中自行决定放弃申请,则需及时缴纳。


  2. 税款滞纳金缴款书填发后,需要申请减免的请企业及时提交电子申请,长期不申请或不按反馈意见补充资料可能影响减免。


  3. 上传附件材料如遇格式、大小问题,请联系企业端网站技术热线。


  4. 税款滞纳金减免涉及多个部门,部分事项需要跨部门核实,请企业在申请后定期查询进展情况,收到反馈意见后开展对应操作。


  5. 电子申请同意后,企业端可查询到“已同意”的反馈,此后需要企业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2号操作步骤打印税款滞纳金减免协议,并在加盖双方公章后按照协议条文至隶属海关办理下一步手续(具体办理步骤请关注电子申请中海关反馈的详细意见)。


  6.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第一条前三项以外的情况,需经海关总署认可,直属海关无法直接减免。


  供稿单位:关税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