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市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转居参保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印发。


  《通知》明确,自2019年8月1日起,广州原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并入广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基金统收统支。


  在具体实施方面,《通知》提出,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可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


  缴费基数继续以不低于本市执行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确定,缴费比例为24%,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不超过8%;政府每月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对应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经济组织、个人和政府资助)全部记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另外,参保人也可不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申请改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每月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补贴。缴费办法一经选定不能再作变更。


  参保人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和待遇计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据《通知》内容,本通知实施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按原待遇标准发放。其中基础养老金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由财政出资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


  该通知实施后,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参保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今后根据国家和省关于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的要求逐步平稳衔接。


  按原农转居养老保险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5年且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分别按本通知实施时对应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其他参保人死亡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领取待遇。


  【记者】黄舒旻


  【校对】罗健鹏


  【作者】 黄舒旻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