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被开除后的社会保险待遇缴纳方式
1. 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辞职和被开除的共同点)
2. 社保转移和续缴的具体步骤
3. 医保待遇的变化
4. 失业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处理
5. 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1. 辞职/被辞退人员:原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可视为缴费年限,与重新就业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需携带公务员工作档案到当地社保中心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2. 被开除人员:若原单位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开除后需自行重新参保;若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畴,需办理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合并。
二、社保转移与续缴方式
1. 重新就业:新单位办理社保登记后,原社保关系可转移至新单位,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 未就业期间:可自行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或委托人才中心代缴。失业保险需在新单位重新缴纳。
3. 异地转移:需提供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信息,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三、医保待遇变化
辞职或被开除后,原公务员医疗待遇不再适用,需按企业职工医保标准缴纳。若累计缴费满规定年限(如男性30年、女性25年),退休后可享受终身医保。
四、特殊情形处理
1. 失业保险:被开除后符合条件者可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提供解雇证明等材料。
2. 职业年金:辞职人员可申请提取或转移职业年金,被开除人员需根据单位规定处理。
五、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可领取养老金,医保累计缴费满规定年限可终身享受待遇。
- 辞职/被辞退人员社保权益受法律保护,若遇纠纷可向社保机构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
注意事项:具体操作需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因地区政策可能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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