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养老保险中要明确社会统筹情况
建议修改《社保法》(四)【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是错误的。
要在法律中规定统一用人单位的社会统筹缴费的额度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0%/每人,而不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这样的用人单位之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公平不合理。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中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是错误的。
个人账户缴费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缴费要由个人自己自由选择个人账户缴费的多少资金。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与“本人工资”无关。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二条规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中,要明确这种“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为“无用人单位人员”,由自己自由选择决定社会统筹缴费的多少。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要法律明确规定社会统筹情况:
法律规定统一缴费基数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法律规定统一缴费比率为20%、18%、16%、14%、12%、10%、8%、6%、4%、2%,分别对应个人社会统筹比1、0.9、0.8、0.7、0.6、0.5、0.4、0.3、0.2、0.1(用于计算统筹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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