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缴费
建议修改《社保法》(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这是关于个人账户的规定,不要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而规定:个人账户缴费的累计个人账户储存额在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时不得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半,以限制个人的个人账户缴费资金数量,而不是什么“多缴多得”。
②不仅是“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而且规定“记账利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保值增值的投资收益率。
③要规定的是个人账户缴费“免征利息税。”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扣除。
④“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既个人账户始终归个人所有。
法律要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支付。
⑤另外,法律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缴费资金始终归个人所有,要规定统筹养老金按月支付。
要法律规定在领取统筹养老金期限内的个人社会统筹缴费余额,“个人死亡的,”也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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