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要计算的。凡是国有企业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为其缴纳了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的养老金计算规定,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待遇。


  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主要是指根据国发〔1986〕77号文件,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条件,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数额为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扣除。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国家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还没有正式实施之前,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有具体规定的。在当时的国有企业中,职工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原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比如1986年10月1日之前招收录用到国有企业的人员,退役军人按照安置政策安置到国有的企业的人员,1986年之前从大学、中专、技工学校分配到企业的人员,都是属于当时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范畴。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在当时是不缴纳养老保险的。


  二是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1986年10月1日之后,国有企业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招考,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到国有企业工作的职工,需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被称为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


  在当时,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职工相比,工资福利待遇完全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式职工不缴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制职工要缴纳社会保险。正式职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制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


  1991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各个地方分别制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从1992年1月开始,各地开始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也有的地方是从1992年4月开始实施的,比如四川普遍以1992年4月作为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标准日。


  按照四川的规定,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或是国有企业改制后的职工,1992年4月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4月之后的工作年限,从缴纳养老保险之月开始计算,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由于养老保险制度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初,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是不完善的,有的甚至是空账,虚账,也就是只有户头,没有做实个人账户资金。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国发[1997]26号,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多数地方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是1996年1月1日,也有部分地方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是1998年6月1日。职工在办理退休时,在个人账户建立前和建立后参加工作或是参加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不一样的。


  比如按照四川的规定,在1996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或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只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人还有增发养老金,比如独生子女父母等。


  在1995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或是缴纳养老保险的人,退休后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


  比如张某是1986年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在四川某国有企业工作。在四川办理退休时,1986年1月到1992年4月30日这6年,按照劳动合同制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从1992年4月以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办理退休时,除了要计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增发养老金外,1986年到1996年1月1日之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为养老金计发基数加上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乘以1996年1月1日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乘以过渡系数1.3%。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只要是按照当时的规定,正式招收录用的劳动合同制职工,都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在个人账户建立之前的累计缴费年限,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