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李永地为女儿补缴养老保险,遭遇高额滞纳金。


  全叔,是微博网友对成都全搜索新闻网的昵称。点击上方蓝字可关注我们。《全叔读报》是我们开发的一个品牌栏目,不那么正经八百,但也不会一副很low的样子。


  本期撰稿/席骁儒


  近日有媒体报道,成都市民李永地为女儿补缴养老保险时,遭遇高额滞纳金。根据成都市民李永地出具的单据显示:由于社保缴纳基数变更导致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其2010年至2014年共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为:34195.8元、利息2291.24元。滞纳金则高达28766.84元……事实上,不只是社保,交通违法、欠税、拖欠水电气费、欠电话费、信用卡透支……甚至是欠物管费,都可能被追缴滞纳金。


  “巨额滞纳金”天天见


  2006年《中国青年报》报道,郑州市交通规费征稽处查获一辆严重拖欠交通规费的吊车。吊车应缴纳养路费本金、滞纳金、罚款等共计约76万元。除去本金和罚款,这辆车的滞纳金达到了49万元;2014年《成都商报》报道,成都市民毛先生因不交物业费被物管公司告上了法庭,物业不仅要求他支付欠缴的9000多元物管费,还要求按物业合同的约定支付高达1.3万余元的滞纳金;2009年《北京晚报》报道,北京市民张先生因未缴纳100元罚款而被要求缴纳2808元的违章罚款滞纳金——相当于罚款数额的28倍……放眼纵观,这些“天价滞纳金”的新闻充盈报端网上,似乎天天都在发生。


  并不是所有的滞纳金都“合法”


  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滞纳金是为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履行义务的一项“加罚”手段,它的意义就是对于某些当事人存在故意违约意向,采取拖延乃至拒交各种费用的惩罚性条款,它的实施主体是行政部门。在中国现行法律下,拥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比前文中郑州发生的“被征天价养路费违约金”事件,就属“有法可依”——按照郑州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滞纳金收取按天计算,每天的数额为当月养路费的1%”。同样道理,税务部门也具有征收“滞纳金”的行政权力——《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而在信用卡透支、拖欠水电费、电话费等公共或商业领域,滞纳金的收取则无异于抢劫。水、电、燃气、通信、银行等公用事业单位,在固态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但改革开放以后,上述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的市场化转变,已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其地位更近乎于市场或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角色已从行政管理者转变为合同的一方主体,显然不应具有行政处罚权。既然如此,那么“滞纳金”的征收当然就属非法。事实上,通过对近年来诸多按理的查阅发现,中国法官多倾向于不认同这些企业的“滞纳金”征收诉求,而将其属性认定为“违约金”,并依照《合同法》进行裁决。


  “合法”征收的滞纳金不见得就没问题


  近年来,全国人大以及地方人大在公布一些法律法规草案时,都会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而涉及滞纳金天价利率的诸多规定,多设立于十数乃至数十年前。我们现在无从查找当年的立法信息,无从知道当时立法机构是否有过把该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但这些法规的存在与执行显然具有一定问题。据2013年《南方都市报》报道,《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规定,该市未按时缴纳年票费的车辆,需补缴滞纳金。到了当年10月,车辆主管部门推出了一项“优惠政策”:在10-12月期间补缴年票费的,免收滞纳金。而对于那位面临天价社保滞纳金的成都市民李永地,主管部门则表示“从他出具的银行缴款记录来看,老先生每月都有存钱,并非恶意欠款;此外,考虑到他是为残疾女儿办理,家庭较为困难,可以酌情考虑减免滞纳金。”


  那么问题就来了——既然滞纳金是具有行政强制力的惩罚性手段,为何可减免甚至可优惠?反过来说,既然可减免优惠,那么就是一种市场性质的收费,为何要用行政强制力确保?对于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应该去掉滞纳金的处罚功能,同时,可以考虑把滞纳金改为滞纳利息,表明了这个利息是由于滞纳产生的,明确其法律性质是补偿性质,而非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