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市(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发展,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保证机构老人的养护质量,2015年,我市出台一系列扶持养老事业发展、服务老年群体的政策。


  这些政策的重点集中在“医养结合”、扶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健身设施配备等方面。


  政策包括:《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市区养老机构建设发展的意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绥化市养老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利用体彩公益金解决市区养老机构健身设施的实施方案》、《关于健全市区养老机构医疗设施的实施方案》,绥化市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这些政策进行了阐释。


  相关数据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老年人总数达80.25万人,市区老年人总数为12.29万人。机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数量251人,其中市级公办46人,市级民办39人,区级公办103人,区级民办63人。


  我市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为2653张,其中市级公办床位377张,区级公办床位1085张;市级民办床位418张,区级民办床位773人。


  选择机构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数1824人,入住率68.75%,其中市级公办218人,区级公办1081人,市级民办216人,区级民办309人。


  配备医疗设施促进“医养结合”


  支持对象: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项目的福利院、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公(民)办养老机构和场所。


  申报资格:


  1、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为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当年没有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养老机构内已设有专门的医务室、护理站(大型机构40㎡以上,中型机构30㎡以上),同时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包括:病床、档案柜、点滴架、消毒设施等)、急救设施,形成基本人员医疗档案、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3、设立医务室(医疗分支机构)、护理站的养老服务机构,机构内应配有专(兼)职医生和护士。未设立医务室(医疗分支机构)、护理站的必须与合法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协议合同,并有稳定的医护人员定期巡诊。


  建设基本标准:医务室、护理站的建设标准依据《<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和<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执行。大型养老机构参照医务室建设标准,小型养老机构参照护理站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及补贴限额:对百张床以上的、百张床以下至50张的,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资金或设备补贴。超大型养老服务机构或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配备健身器材


  支持对象: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专门从事老年人养护、托管、康复等服务项目的福利院、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老年护理院等公(民)办社会福利场所和机构。


  申报资格:申请资助的养老机构要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当年没有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入住率达到80%以上,服务综合满意率达到80%以上,床位数在30张以上的非营利养老机构。


  设备设施:室内设备主要包括:乒乓球台、台球桌、麻将机、按摩椅、康复车、跑步机、多功能器材、哑铃等等。


  室外设施:门球场、室外健身路径等。


  资金额度:养老机构按不低于30张、50张、100张床位,提供健身娱乐的室内场地分别不低于20、30、40平方米,资助金额按5、7、10万元左右进行资助。室外不低于100平方米。


  符合条件即可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申请条件: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设立养老机构。


  1.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2.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3.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4.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5.床位数在10张以上;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文件资料:1.设立申请书;2.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4.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消防备案凭证;5.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6.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健康状况证明;7.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安全要件: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强安全管理,应注重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大中型养老机构须设立警务室,小型养老机构要配备专职安全员,严格执行消防、食品、医药、电气、燃气、治安等方面的相关规定,确保服务对象人身安全。


  人员配备:养老院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护理服务人员与自理老人按1:8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与半自理老人按1:4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与不能自理老人按1:3配备;护理服务人员与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按1:2配备。


  馆室设置:应当配置符合服务对象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如活动室、棋牌室、健身室、图书室等。


  医疗保健: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设有相应的医疗保健机构,大中型应建一级以上医疗机构。小型养老机构设相应诊室,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要建立服务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体检,跟踪服务。房间设置:养老服务机构的房间设置要规范,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不小于18平方米,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机构和老人可享受多项利好政策


  土地、房舍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按划拨方式供地;经营性养老服务机构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农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闲置用房、接待场所闲置资产、已关停并转企业厂房、撤并的学校校舍、闲置医疗资源适合开办养老服务的资源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相关税收: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及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的老年服务机构的公益性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减免费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要减免新建房屋产权登记费当中市级留成部分;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达标排放污染物,免缴排污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服务交费:养老服务机构按居民用户的80%交纳有线(数字)电视费,按照居民收费标准安装和使用电话、互联网等电信业务,用于服务对象生活的水、电、燃气、供暖等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执行。


  相关补贴:支持民办非营利养老机构发展,对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不含公建民营)的给予每床一次性建设补贴。省级财政给予每床2000元补助,市财政按100张、 50张、30张以上床位分别给予每床2000元、1000元、500元补助;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按实际占用床位,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补贴,其中省、市(区)各50元。


  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对象入住的,同级财政全额支付给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费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城乡低保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人享受每人每月200元、 100元的护理补贴,补贴资金由低保资金解决;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低收入家庭失能和半失能老人享受每人每月100元、 50元护理补贴。


  争取用一年时间,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解决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安全设施不足问题。经过改造建设,安全设施达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行业标准条件,并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由市(区)两级福彩公益金予以资助。其中,100张床位以上奖励6万元、50张床位以上奖励4万元、 30张床位以上奖励2万元、 10张床位以上奖励1万元。


  人员培训:由市民政局制定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对养老服务机构管护人员职业化专业技能实行免费培训。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四类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技能培训,按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逐步推行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制度。公益岗位:配备公益性岗位和志愿服务,增强养老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选择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选配到管护和相应的专业岗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也应配备专(兼)职专业人才。公益岗位管护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聘用的其他管护人员同工同酬同待遇,工资差额部分由养老服务机构承担。鼓励支持义工团体和志愿者团体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无偿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