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
7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出台,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给予补贴。以2015年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算,土地被完全征收最少补3.299万元,最高补26.392万元。
补贴资金“限高托低”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所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是指2016年1月1日起,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因政府依法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地,并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在册人口,在校学生也在保障范围内。
根据《细则》,每次征地每户人均最低补贴标准为:征地基准日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亩数。补贴资金采取“限高托低”的办法征收和计发。
自治区人社厅表示,“限高托低”,就是被征地农民每被征收一次土地,就按征地面积来计提一次养老保险补贴,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就能享受补贴。农户被一次或多次征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超过8亩的,超过部分不再计发养老保险补贴。土地完全征收时,被征地农户人均征地面积累计不足1亩的,按1亩补足养老保险补贴。
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5 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4983元,按托底1亩计算,可获补贴3.299万元;按限高8亩计算,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为26.392万元,足以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保费。
两种养老保险可二选一
《细则》规定,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补贴。
自治区人社厅介绍,年纪轻(45周岁以下)、经济条件好的,可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纪偏大(45周岁以上)或经济条件稍弱的,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补贴先用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逐年计入其个人账户。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征地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养老保险补贴一次性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百余万被征地农民可获保障
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多年来我区陆续出台了许多保障政策和实施方案。但各地补贴标准、参保办法差异较大。《细则》取消了过去单独建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明确对在2008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以来,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规定的保障条件,但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统一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我区征地总面积34.6万公顷,涉及被征地农民672.5万多人,其中符合养老保障人数 160.252万人,已参加养老保障人数23.6万人,仍有136.6万被征地农民游离在社会保障的范围之外。《实施细则》的出台,有望解决百万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 刘冬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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