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那些影响你一生的重要规定大盘点
大明律师在线普法。【关注】“大明律师”头条号。在线免费解答你的法律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就其制度本身而言,首先,它具有社会共济的属性,乃是集合社会多数人的经济力量,以均衡分担少数人所遭遇的社会风险。同时,它由国家干预并主导,具有强制性,乃是通过立法强制单位和个人参与,且由政府参与组织社会保险的组织与运作的制度。
一、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保险费的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分三种情形作出了规定:1.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能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予以规定。
二、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取和继承的规定
按照规定,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作为退休后养老金的一部分,以补充退休养老费用。因此,针对个人账户养老金提取和继承专门作出了规定,具体包含:1.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2.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且免征利息税。3.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三、关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依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这段话,可以如此理解:即个人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最低缴费满十五年。最低缴费满十五年指的是最低缴费年限,但并非所有缴满十五年就能够不再缴费。所以这点要与第一个条件一并领会。假如张三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他已缴费满十五年,则应继续参加缴费直至退休。当然,后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便越多。
四、对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的待遇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支出,然而也承担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以及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病残津贴的支付责任。依《社会保险法》之规定,1、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处的遗属涵盖死者的配偶、子女、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父母,以及依靠死者生活的其他亲属。有关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的标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执行。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能够领取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有关标准依国家规定执行。
五、关于“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对于因工作变动而形成跨区就业的个人,便会产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问题。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统筹地区内的关系转移,二是跨统筹地区的关系转移。按照规定,统筹地区内的关系转移处理起来相对简便,原则上“只转关系,不转移基金”,然而,针对跨统筹地区的关系转移,不但涉及关系转移,还牵涉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对于关系转移中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和支付问题,国家施行“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本文根据《社会保险法》进行整理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