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全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新鲜出炉
近日,沭阳县制定出台了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宣布原1995年制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五点改变:
本次制定出台的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与旧的养老保险办法相比,有以下五个方面不同:
一是参保范围和对象。原参保单位只是部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新制度包括全县所有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所有工作人员。
二是建立了职业年金制度,按单位8%和个人4%的比例缴纳个人职业年金。
三是改变原退休工资待遇计算依据,改变原制度中退休按在职时工资的一定比例调整方法,改为在职时缴纳保险金额为基数进行计算,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四是明确奖励政策不在退休金中加比例计发,而是改为一次性发放。
五是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退休金管理方法,新制度后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金经过银行从养老保险户支付,改变原退休金发放从退休时所在单位领取(发放)的方法。
六点明确:
另外新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对六种特定情形进行了明确:
二是明确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15年最低限,只能选择续保或转保险险种,符合条件时才能享受退休金待遇。
三是明确10年过渡期,从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按每年10%进行提高,符合退休条件人员退休时退休金实行新老制度待遇计发对比,实行保低限高,保证不低于原制度计发数,新制度计发高出数按退休时所在年份选择提高比例。
四是明确缴费人员工资偏高或偏低一定标准的处理,高于全省平均工资300%或低于60%的部分,按最高或最低作为基数标准执行。
五是明确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中只记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和职业年金全部,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
六是明确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其本人只能转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保险,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
为了保证新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度,该县还采取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加强部门间的协调等三项措施。(转自:宿迁财政局官方网站)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资源内容,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采集网络资源。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