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补建有关事项的


  通 告


  为有效解决部分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应缴未缴及中断缴费的遗留问题,促进多缴多得,维护好参保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妥善处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7﹞103号)文件规定,现就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补缴事项通告如下:


  1、单位未参保职工,由单位申报,可以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缴费基数以本人历年实际工资为基准(低于当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补缴基数,高于300%的,高于部分不计算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同期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2、已参保单位的欠费按已经申报核定的欠费进行补缴,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其中,属于困难企业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在聘用期间有养老保险中断的,其中断期间可以按单位未参保职工的补缴方式进行补缴(注:缴费比例为20%)。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不得减免。


  4、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保的个人投保者,在2016年12月31日前进行了参保缴费的,其中从参保缴费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有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为: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100%作为历年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凡个人投保者需要补缴的,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毕,从2019年1月1日开始,只能逐年缴纳,不得再进行补缴。


  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