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综合查询工作方案
天津市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
综合查询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查询企业破产信息便利度,提高企业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效率,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破产或企业强制清算进入到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或清算组,在办理企业破产或企业强制清算案件过程中,需要到有关单位查询车辆、社保、不动产、房屋交易、企业登记、医保、公积金等信息的,适用本方案。
二、办理条件
(一)管理人申请信息查询。管理人必须是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 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综合查询申请表;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3.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1份);4.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5.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二)清算组申请信息查询。清算组必须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 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综合查询申请表;2.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3.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1份);4.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5.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仅供核验)。
三、办理方式
(一)集中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的企业破产(清算)信息综合查询窗口,统一受理涉及的车辆、社保、不动产、房屋交易、企业登记、医保、公积金等信息查询业务。各单位应依托政务服务业务中台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及时更新数据信息。
(二)限时办结。市有关单位应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办结企业破产(清算)信息查询工作,承诺办结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单位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具体操作
企业破产信息综合查询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办理,一窗统一发放”的操作模式,各有关单位原需申请人重复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只提交一次。
(一)申请材料的接收和送达。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破产(清算)信息综合查询窗口填写“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综合查询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信息综合查询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经初步核实后,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材料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及时分送到相关单位。
(二)并行开展信息查询。各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立即同时进行各自信息查询工作,在承诺时限内从速完成。
(三)信息查询的办结。各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信息查询结果送达信息综合查询窗口,由信息综合查询窗口统一汇总后,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信息查询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办理破产是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指标,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综合查询是优化提升该项指标的重要工作举措,也是加强府院联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加快推进落实,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强化服务意识。按照“应查尽查、应提供尽提供”的要求,为企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履行《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职责提供服务,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无故拖延,并以加盖印章等方式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
(三)明确工作责任。市高级法院要规范有关法律文书的出具。市政务服务办要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事项标准化操作规程,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企业破产(清算)信息综合查询窗口,加强日常运行管理。各有关单位要落实信息查询工作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做好与企业破产(清算)信息综合查询窗口的工作对接,落实申请材料的接收和信息查询结果的送达。
(四)加强沟通配合。各有关单位负责此项工作人员与企业破产(清算)信息综合查询窗口要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加强对接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1.天津企业破产信息查询事项情况表
2.管理人(清算组)企业信息综合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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