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居民养老保险,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2018年招远市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18年我市居民养老保险征缴工作开始了,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基本原则: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引导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任务目标:完成投保人数100000人,投保额1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二)缴费政策
1.基金筹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代缴、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政府代缴。自2018年开始,建档立卡标注未脱贫人口、1-2级重度残疾人(以下统称特殊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的,每人每年由市政府代缴100元的保费。
(2)个人缴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费。参保人可以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费档次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3000元等11个档次中的任一个,最低缴费标准为500元,最高缴费标准为13000元。符合条件的年补交最高标准为5000元。
(3)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对所辖村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4)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在集中缴费期间按规定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缴费补贴,对选择500元(含)以上缴费档次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60元的缴费补贴;特殊群体及三、四级残疾人、享受低保待遇的缴费困难群体可以选择最低100元的缴费标准,以上人员缴费不足500元的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三、四级残疾人再增加补贴50元),缴费即补。
2.养老金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我市基础养老金的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10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法继承。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基础养老金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且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补贴。
4.其他政策
(1)居民16至58周岁,属按年缴费年限,参保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年内缴费无论标准高低,均按一年计算。除新老农保制度过渡衔接时,按《关于贯彻鲁人社字〔2010〕632号文件的通知》(烟人社字〔2010〕49号)规定一次性折算缴费年限外,不允许将按年缴费额一次性折算多年缴费年限。
(2)居民59周岁时,属于一次性补缴保费年限。凡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没有按年缴费的间断年数,以及不满45周岁,缴费没有达到15年的差额年数,都应按规定补缴保费。缴费年限折算,按不低于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执行;缴费补贴,按补缴时当年补贴标准执行。
(3)1-2级重度残疾人按规定参加我市居民养老保险的,可申请提前(55周岁)领取居民养老保险金,但计发标准按规定进行调整。
(4)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衔接条件及规定按上级政策执行;已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5)根据养老保险关系唯一性的原则,参保人员只享受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优先保留待遇水平较高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对于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予以退还或抵扣。
全市集中缴费时间从2018年3月15日开始,到4月14日结束。
提醒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抓紧时间通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责编:石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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