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案情概要】


  陈先生,1986年10月出生,原户籍在广州,2017年10月,与家人去美国定居,加入美国国籍,国内户口和身份证都一起注销。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12年5个月。


  他出国定居后,国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处理建议】


  陈先生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也可以选择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第13号令)第六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据此,职工出境定居,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两个选择:一是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保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二是可以选择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案例中的陈先生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养老缴费年限也未满15年,属于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用的,他可以选择保留个人账户,在达到法定领取条件(即年龄和缴费年限都同时满足条件)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自己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来源:劳资援)


  南方工报-“工人在线”责编:刘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