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未帮职工缴养老保险 法院判决单位赔偿损失
掌上怀化讯 近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并判决原告对被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被告龚某自1998年1月至2009年9月期间在原告沅陵县某医院从事药剂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龚某发现其养老保险缴费有十年四个月的断档,即1996年1月至2006年4月期间沅陵县某医院未为龚某缴纳养老保险金,与沅陵县某医院协商后,医院以企业标准为龚某补缴,但是企业标准与机关事业单位标准有区别,实际上造成龚某退休金减少700余元。
龚某于2021年向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沅陵县某医院补偿龚某退休金损失。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沅陵县某某、医院对沅陵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沅陵县某医院客观上存在不按时足额为龚某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造成了龚某养老待遇受损的后果。沅陵县某医院的过错明显,不应推诿责任,对龚某养老待遇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沅陵县某医院赔偿龚某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的退休金损失27026.4元,以及自2020年2月起每月赔偿龚某705.19元至龚某丧失领取退休金条件时止。
( 胡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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