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补缴1990年—1995年临时工期间的社保费,可行吗?
首先,临时工是可以向所在用人单位追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的。
因为临时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只要是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就有权利向用人单位追缴所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所以该临时工向曾经做过临时工的用人单位追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是完全可行的。
如果该临时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是1990年—1995年。
该临时工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保费的请求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社保实行统筹的最早时间是1992年,所以如果该临时工所在的城市是1992年开始实行社保统筹的话,那该临时工就只能要求所在工作单位给自己补缴1992年—1995年4年之间的养老保险费。
因为1990年—1991年,国家还未开始实行社保统筹,所以用人单位不存在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一事,所以也就不存在补缴的情况。
二、如果该临时工所在城市是1993年或1994年或1995年开始实行的社保统筹,那该临时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缴社保的年限就分别是:
① 如果是1993年开始实行的统筹,那该临时工可以追缴社保费的时间就是:1993年—1995年3年的社保费。
② 如果是1994年开始实行的统筹,那该临时工可以追缴社保费的时间就是:1994年—1995年2年的社保费。
③ 如果是1995年开始实行的社保统筹,那该临时工可以追缴社保费的时间就是:1995年1年的社保费。
但虽然法律规定该临时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追缴应缴未缴的社保费,但前提条件是,该临时工必须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法律部门才会支持劳动者的追缴请求。
如果该临时工不能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法律部门就不能予以支持。
所以该临时工必须向法律部门提供在用人单位做临时工期间历年的工资条或工资表,法律部门才会支持该临时工追缴社保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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