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该如何适用本案分析透彻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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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李某经介绍到某某公司从事卫生员工作,一直工作到2023年4月8日受伤未再继续工作? 因李某称,2023年4月8日某某公司主任施全福安排李某和韩某惠到5米高的厂房棚上吸尘,吸尘时厂房棚突然坍塌,韩某惠和李某从棚上掉下来,李某在地上不能活动,某某公司总经理李某田、副总经理李某安、主任施全福到场处理? 李某伤后被送到河西区中医医院救治拍片检查,后转到哈医大一院住院治疗20天,某某公司支付医疗费? 李某于2023年10月13日以确认与某某公司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7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河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第1526号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某某公司从2022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某某公司成立于2017年6月30日,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食用菌种植;包装服务;食用农产品初加工;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 许可项目为:食品销售;食用菌种生产;食用菌种经营?
某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某某公司与李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7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连续、稳定的劳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劳动关系存在,不仅要符合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还要审查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即劳动者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所规定的退休年龄中企业职工女性为满50周岁?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结合本案,首先,李某自2022年10月17日在某某公司从事卫生员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现实社会条件下,虽然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但其不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超龄劳动者虽然仍可以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双方间的用工关系也不再属于劳动关系? 其次,李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工劳务合同也说明双方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该劳务合同时应知悉劳务关系不等同于劳动关系? 再次,李某从事的卫生员工作也并非某某公司主要业务的组成部分,具有临时性特征? 最后,从薪酬发放情况来看,李某领取报酬方式为按日计酬进行结算,劳动报酬发放方式不具有稳定的周期性特征? 综上,双方之间欠缺建立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李某称其自受伤后,即2023年4月8日后未再到某某公司继续工作? 故对某某公司主张李某自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之间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确认黑龙江某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后,李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某某公司与李某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某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2022年10月17日李某到某某公司从事卫生员工作,直至2023年4月8日受伤住院,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向某某公司提供连续、稳定的劳动,受某某公司的管理,提供的劳动是某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相对稳定的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一审适用法律错误? 2.一审判决错误,应予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充规定,正确理解应该是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 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相印证? 因此,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就业的年龄上限,法无禁止即允许,应该承认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李某50周岁在某某公司工作,直至受伤,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李某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李某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不能区别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某某公司没有告知李某,没有给李某合同,且李某与某某公司虽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从合同内容足以看出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 合同内容体现是李某无条件服从某某公司管理,每日上下班需要考勤? 因此,李某与某某公司不是劳务的平等关系,而是劳动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李某从事卫生员工作范围不仅包括一般打扫卫生,还包括为某某公司经营的食用菌喷药杀菌,喷药杀菌是某某公司生产经营食用菌不可缺少的必备工作,不具有临时性特征? 李某领取报酬方式为某某公司按日计酬逐月进行支付,劳动报酬发放方式具有稳定的周期性特征? —审判决认定不具有稳定的周期性特征无依据。
某某公司答辩称,1.某某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某某公司与李某于2022年10与15日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该劳务合同符合临时用工性质,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构成要件,更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某某公司生产经营范围主要是食用菌生产方面? 食用菌的生产经营具有非常特殊的周期性和季节性特点,故某某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需要长期而固定的工作人员,所需人员均是短期或者工作周期不长的人员,故某某公司未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符合企业生产和企业用工的实际要求,双方是劳务关系? 2.本案是李某在其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属于个人提供劳务受损害赔偿纠纷,且李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具有过错和责任? 李某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劳务活动,在某某公司贴有明显警示标志和多次向其告知注意安全防范的情况下,李某本人执意与另一名劳务人员一同上到升降梯上,在同一个工作板上工作,最终导致其伤害结果的发生,李某具有明显的责任和过错。
二审查明:某某公司与李某于2022年10月15日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经双方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临时劳务关系,协议期限自2022年10月15日至2023年5月31日? 李某自认其在为某某公司工作前无固定职业,自行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因未满55周岁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一致。
二审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女工人年满50周岁应当退休,李某于1971年12月18日出生,其在2022年10月17日入职某某公司时已超过我国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50周岁,不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李某与某某公司约定的工作时间仅7个月,实际工作时间仅6个月,工作持续时间较短,可见某某公司招录李某时亦未有建立长期的固定的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故虽然李某从事的工作属于某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接受某某公司的安排,并由某某公司支付相应报酬,但是双方之间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李某上诉主张其虽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 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是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出规定,两个规定并不冲突,而是补充和完善的关系。
本案中,因李某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当然,从本条规定原意出发,如果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直接赋予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终止权,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故对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审查,也应该具体需要审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否与用人单位有关。李某并未与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入职某某公司之前并无固定职业,其自行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目前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未达到55周岁,即某某公司对李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无主观过错,故某某公司与李某之间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双方应为劳务关系?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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