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无需与劳动者协商。


  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约定,将养老保险费用计入工资向劳动者发放后,不再为其缴纳社保,该约定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免除其缴纳社保义务的依据。


  但是,劳动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前,入职用人单位在后,怎么办?


  用人单位主张,基于养老保险参保的唯一性,劳动者已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能同时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因此,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仅将社保费纳入工资,按月向劳动者计发。


  上述主张貌似符合养老保险不应重复缴纳的法律规定,但事实上却是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


  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十五年后,享受的养老金金额是明显高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二者的养老金领取数额差距是非常大的。


  鉴于此,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劳动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前、入职用人单位在后的实际情况,《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


  两种保险可以互转。


  即使劳动者已办理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即,只要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义务,不因劳动者之前已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而当然解除。


  两种保险的衔接,在制度上是不存在障碍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纠纷,可以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